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47號
TNDV,97,訴,247,20130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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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劉進發
      劉芳枝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 自
被   告 劉恩同
      劉芳村
      李進雄
      李明忠
      李清泉
      劉坤生
      劉慶瑞
      劉炳乾
      劉杉池
兼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   告 劉登順
      劉進谷
      劉進興
      劉獻菖
      劉碧蓮
      劉郭月見
      劉振輝
      劉武郎
      劉昆和
      劉永隆
      劉陳瞭
      劉福川
      劉殷誠
      劉科良
      劉正雨
      劉謝阿客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   告 劉益欽
      劉清吉
      劉原佑即劉及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原宏即劉及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炳燿
      劉水盛
      劉茂忠
      劉 滿即劉王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劉謹慧劉王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劉月理劉王金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滿劉謹慧劉月理為被告劉王金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 按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王金象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2年5月 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可按。查劉滿劉謹慧劉月理為被告劉王金象之法定繼承人,有劉王金象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復經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 ,並未接獲劉王金象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是本件訴 訟自應由劉王金象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而因兩造迄今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劉滿劉謹慧劉月理為被告劉 王金象之承受訴訟人,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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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