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32號
TNDV,102,除,332,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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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吳麗嬌
代 理 人 林明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四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刊登民眾日報完畢。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股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23日屆滿(原應於9 月21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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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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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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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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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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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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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3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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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