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洪小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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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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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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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進龍│臺南市仁德區農會│102年2月20日│30,000元 │AJ88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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