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蕭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8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102年2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 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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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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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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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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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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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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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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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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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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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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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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