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廖碧虹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陳雲壤
被 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代 理 人 顏婌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調
解不成立而改依訴訟事件進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
台幣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1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所定審理期日開庭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
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