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2年度,8號
TNDV,102,重勞訴,8,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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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廖碧虹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陳雲壤
被   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代 理 人 顏婌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調
  解不成立而改依訴訟事件進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
  台幣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1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所定審理期日開庭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
  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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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