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7號原 告 王義雄被 告 王登義被 告 王登財被 告 王新源被 告 王水河被 告 王明化(歿)被 告 吳成發被 告 王瑞得被 告 王瑞興被 告 王瑞釧被 告 王清江被 告 王清榮被 告 王榮宗被 告 王阿鑾被 告 蔡( )文被 告 沈蔡換被 告 余東海(歿)被 告 余木山被 告 王寶重被 告 王寶貝被 告 王寶祥被 告 王嘉吉被 告 王豐義被 告 王靖銘被 告 陳信再被 告 陳琮璋被 告 陳天坐被 告 邱吳阿寶被 告 杜陳柳被 告 陳天教被 告 王豐慶被 告 紀傳揚被 告 王彥博被 告 王輝常被 告 王輝龍被 告 王柏超被 告 陳清江被 告 李登順被 告 李陳橇被 告 王錦錫被 告 王松壽被 告 王錦龍被 告 王錦堂被 告 王錦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片語■(裁判書法院名稱)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片語■ (裁判書法院名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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