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文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9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