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重劃計畫書變更權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96號
TNDV,102,訴,1296,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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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原   告 台南市草湖(二)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原   告 黃火山
被   告 安欣土地開發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霖
被   告 顏裕昌
      王秀緞
      王方玉雪
      張淑媛
      劉平中
      王阿踉
      王雅貞
      王舜盈
      王楊雪
      王勁涵
      王麗華
      高茂崑
      吳麗君
      陳明峯
      康文雄
      黃淑娟
      許美華
      郭彩密
      顏文清
      顏南宏
      顏慶智
      陳穆儀
      曾永清
      曾威博
      鄭翌玲
      黃來速
      顏曉玲
      黃榮利
      楊育琦
      顏安田
      顏春美
      顏惠娥
      顏惠茹
      方郁馨
      曾富美
      王綉桃
      曾宇生
      曾佩瑄
      曾明輝
      余珍葳
      余彩甄
      曾保誠
      吳宗翰
      林東龍
      林秋宏
      林國生
      林惠珍
      曾蓮花
      林庭瑄
      徐士娟
      徐君婷
      張秀君
      張麗美
      梁雅銘
      許淑珍
      曾寶祿
      曾家嬅
      陳信政
      曾育森
      曾保信
      曾郁純
      曾偉銘
      曾捷文
      曾翊菁
      黃欵
      曾登富
      蔡秀緞
      葉怡雯
      葉環瑞
      劉承哲
      劉慶峰
      蔡惠芎
      鄭孟純
      鄭秋諒
      盧麗清
      鄭博仁
      鄭閔鴻
      盧麗珍
      顏明石
      陳國祥
      李淑如
      陳秋萍
      楊巧夷
      楊宗政
      楊書媚
      楊書
      楊茗傑
      楊婕妤
      楊棠宇
      楊貿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劃計畫書變更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二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雖亦將莊媛淨、陳庠林、陳柏州、陳雅萍、楊士弘、 楊世隆、楊梅、楊梅季、鄭裕民、鄭銀利等十人列為被告而 對其等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起訴並未載明前揭被告之年籍 資料,以致本院無法特定前揭被告人別,已有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前揭 情形雖屬法院可命原告補正之事項,然原告之訴既已因未按 期繳納裁判費而經駁回,本院自無另行裁定命原告補正前揭 被告年籍資料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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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順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欣土地開發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