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3,603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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