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慶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献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萬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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