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64號
TNDV,102,訴,1264,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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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64號
原   告 慶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旻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献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5,15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萬4,65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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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