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智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0號
核發在案,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01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5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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