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5號
原 告 王信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上開事實所用之證
據。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起訴狀、上開補正事項及所附證物之繕本。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之規定
,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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