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93號
TNDV,102,訴,1093,2013090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3號
原   告 王秉澤
被   告 郭炎塗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18644 號支付命令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即於民國102年8月20日以102年度訴字 第109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00元;上開裁定並於102年8月23日送達原告位於臺 南市○○區○○路000號17樓之1住址,因未獲會晤本人,遂 將該裁定正本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等事實,有上開 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2 年8月30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起訴自 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