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30號
TNDV,102,訴,1030,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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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吳慶城
被    告 鎂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宗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原 告起訴時係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 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新調 字卷第3頁),嗣於10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改為本於「 票據、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及利 息(見本院卷第41頁),堪認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之請 求,亦不甚妨礙本件訴訟終結及被告防禦,參照首揭法條規 定,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持被告鎂鑫實業有限公司簽發、原告及被告 李宗憼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 額共計110萬元,幫被告向他人借款。詎原告返還上開借款 取得系爭支票後,系爭支票經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退票, 被告迄未清償票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李宗憼於 系爭支票背面背書,自應與被告鎂鑫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清 償之責,爰提起本件訴訟向被告請求連帶返還系爭支票票款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支票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5條第2項、第126條、第 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 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上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第144條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原告 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正、反 面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各5紙為證(見本院新市簡易庭102 年度新調字第104號卷第5-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答辯或陳述以供本院 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查被告鎂鑫實業有限公司 係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被告李宗憼係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系 爭支票均未約定利率,此有系爭支票5件在卷可按,依前揭 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之票款,對原告為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並得就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提 示日翌日(即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 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 予准許。
六、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1,8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另別無其他訴 訟費用支出),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 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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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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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背 書 人│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發票日(民國)│提示、退票日 │利息起算日 │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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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中小企業│鎂鑫實業有│李宗憼 │AB0000000 │20萬元 │101年12月10日 │101年12月10日 │101年12月11日 │
│ │銀行開元分行│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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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上 │同上 │同上 │AB0000000 │20萬元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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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 │同上 │同上 │AB0000000 │25萬元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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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 │同上 │同上 │AB0000000 │15萬元 │102年1月1日 │102年1月2日 │102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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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上 │同上 │同上 │AB0000000 │30萬元 │102年1月4日 │102年1月4日 │102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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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鎂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