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黃焌維
法定代理人 張玉芬
法定代理人 黃柏勳
原 告 張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芊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