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16號
TNDV,102,補,516,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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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
  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
  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
  同。故併予提起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則應合併計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
  意旨參照)。另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李媛琦李文魁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確認
  被告李媛琦李文魁間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債權不
  存在;第2項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30528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02年8月26日所做之分配表,其中序號4所列執行費
  23,536元、序號7所列第一順位抵押權分配款2,000,000元應
  予剔除,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
  ,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原
  告主張剔除分配表中被告李文魁所受分配款項2,023,536元
  後,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813,920元(即受
  償不足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13,920元(2
  ,000,000+813,920=2,813,9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
  1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元28,91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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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