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蔡孟芳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