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77號
TNDV,102,補,477,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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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林添安
被   告 陳林淑珠
      林淑真
      王採霞
      白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3,0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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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