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37號
TNDV,102,補,437,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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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王昭隆
      王嘉豪
被   告 黃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為台南市○○區○○段0000○000 地號,依
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2,400元
(17,200元X92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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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