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王昭隆
王嘉豪
被 告 黃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為台南市○○區○○段0000○000 地號,依
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2,400元
(17,200元X92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