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林蒼生即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
之董事長
住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李玓瑾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 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3年7月12日報經 原臺南縣政府(現已改制為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南府教 學字第64755號函),已於63年11月18日向本院聲請登記並 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2年8 月8日第13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四條、 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 第62條、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提出之本院101證他字第 31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冊第10頁第94號)、102年8 月8日第13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簽到簿、捐助章程等件 相符。又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之捐助章 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核與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 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 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亦以102年8月27日 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有關聲請人陳報102年8月 8日第13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辦理捐助章程變更1案,同 意備查等語,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