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189號
TNDV,102,監宣,189,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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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蔡涪資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蔡涪資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蔡陳蒲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陳蒲英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230))及其上同段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2建物(應有部分全部)。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 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蔡陳蒲英前經本院101年 度監宣字第255號裁定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指定蔡涪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已於共同向本 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茲因承購主文第1項所示 之不動產,需辦理抵押貸款,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代理 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繳款通知書、空軍眷舍居住憑 證、臺南市「二空新村改建基地」房價暨交屋說明會資料、 新建住宅社區原眷戶繳自備款及簽約作業程序表、上開基地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各類所得稅資料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調取前開卷宗核閱 綦詳,堪予認定。稽之受監護人既經為監護之宣告,揆諸前 開規定,聲請人為其之監護人,是
本件聲請人因有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而向本院聲請許可,自屬有據。
㈡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經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 施仁雄醫師,其所為之鑑定意見:「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 態(含檢查結果):身體狀態:個案意識清醒,注意力不 佳,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有嚴重障礙。個人衛生及自我照顧



需他人完全協助處理,兩側下肢萎縮,右上肢孌縮,無法行 走。精神狀態:個案之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定向感、記憶 力、抽象思考能力、計算能力及現實判斷力有明顯障礙。 日常生活狀況:甲、日常生活自理情形:自我清潔需他人協 助。乙、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須完全仰賴他人協助。 丙、社會性:社交隔離。結論:個案為一極重度精神分裂症 之病患,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有嚴重退化,認知功能及現實 判斷力有明顯障礙,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完全須他人協 助,預後不佳,且回復之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 其自我照顧能力明顯不足,聲請人為承購主文第1項所示之 不動產,確有處分(辦理抵押貸款)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之不 動產之必要。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本件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聲請准予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名下 所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並無不合,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末按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 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 人負擔,爰依上開規定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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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