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王鴻瑋即王茂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 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 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7條第1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 依本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 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