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3號
債 務 人 張林絹斐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二、請說明聲請人配偶張誠正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 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如無,請說明未就 業之原因?
三、請說明所列支出項目之房租、水費、電費、電信費、瓦斯費 、大樓管理費及子女學雜教育費用等,為何均由聲請人單獨 負擔?配偶未分擔費用之原因為何?及同住家庭成員有何人 ?
四、聲請人或家庭成員是否有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供之資料,收入僅18,000元,支出卻高達31,596 元,收入已不敷支出,顯然無法提供任何更生方案以清償債 務,故有請聲請人說明本件更生程序之實益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