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60號
TNDV,102,消債更,160,201309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
債 務 人 陳麗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於本院。
二、聲請人及其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房租補助、中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 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配偶陳清福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 務單位、服務地址及每月薪資若干,並檢附受理薪資之相關 事證如存摺或薪資條等到院。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 有?目前與何人共同居住?其水費、電費、瓦斯、電信等費 用係由何人分擔?又為何聲請人配偶陳清福之戶籍地未與聲 請人同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