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26號
TNDV,102,消債更,126,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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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債 務 人 黃馨卉即黃英祝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102年7月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 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 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轉帳存摺影本),並請陳報公司聯絡地址。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配偶李清鴻之身分證字號,並說明其目前有 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 為如何?又聲請人現每月實際支出未成年子女李宜芸之扶養 費用(包含教育費、生活費等)為若干?與前配偶李清鴻如何 分攤扶養費用?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三、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僅載明租金、教育費及扶養費,未含個 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故請敘明各項具體支出細目(如 :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 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 影本。
四、聲請人之前配偶李清鴻,於95年度之收入雖僅有280,000元 ,惟96年度之收入已增加至555,000元,且財產部分有房屋 、土地各1筆,更有汽車3輛,並非無資力之人。故聲請人為 何自陳因前配偶允諾代為償還,嗣開支不平均而停止代償, 況且聲請人聲稱債務之成立,係因前配偶刷用聲請人信用卡 所致,為何未要求其履行協商方案?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有無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五、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債權人清冊(白底有 藍綠色圓形圖案者),補提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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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