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2年度,35號
TNDV,102,家簡,35,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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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2年度家簡字第35號
原   告 柯力中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被   告 鄭育欣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原為夫妻,共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柯潔(民國00年0 月0日生),嗣兩造因個性不合,於100年6月1日在臺中市東 區戶政事務所簽立離婚協議書並辦理離婚登記,約定未成年 子女柯潔由被告監護扶養,此有離婚協議書可憑。原告同 意柯潔由被告監護扶養,係因當時被告去意已決,且被告 堅持要獨力扶養柯潔,原告考量被告確係有經濟能力之人 ,加以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已自原告處拿取新臺幣 (下同)100多萬元之現金,兩造遂約定柯潔由被告監護及 扶養,被告當依照離婚協議之內容,支付關於柯潔之扶養 費。詎被告竟以柯潔之名義向鈞院提出聲請,請求原告給 付扶養費,經鈞院以101年度家親聲字第65號裁定原告應自 101年7月10日起至119年8月2日止,按月給付柯潔9,975元 ,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於101年12月17日經鈞院以101年度 家聲抗字第29號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原告當場給付柯潔 於簽立和解筆錄前6個月之扶養費48,000元,另自102年1月1 日起至119年8月2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柯潔8,000 元,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協議離婚時,既已 達成柯潔由被告單方監護、扶養之協議,被告親自於協議 書上簽名,應已瞭解該條項之內容,當時尚有被告兩位姊妹 共同在場見證,被告即應履行協議內容,支付柯潔所有扶 養費用,是被告今以柯潔之名義,向原告請求給付柯潔 至成年為止之扶養費,實有失誠信,被告無法律上原因,代 柯潔向原告請求給付扶養費,而受有不必履行離婚協議之 利益,使原告受有損害,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及兩



造間離婚協議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應給付柯潔之利 益,即至柯潔成年前每月8,000元之費用,及原告於兩造 在鈞院101年度家聲抗字第29號成立和解時所支付之48,000 元。
對被告提出之答辯,陳述略以:兩造未離婚前,原告的薪水 都交由被告管理,兩造離婚時,原告未向被告要求分配剩餘 財產,也未向被告要回原告婚後賺取的100多萬元薪水,兩 造有約定被告可用這100多萬元扶養子女,但兩造未在離婚 協議書上載明,因被告說只要寫權利義務由女方行使負擔即 可,又兩造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人員並未 建議兩造在協議書上載明子女權利義務約定由女方行使負擔 。
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102年1月1日起至119年8月2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 前給付原告8,000元。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給付視 為全部到期。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原告所提兩造於100年6月1日簽立之離婚協議書,係臺中市 東區戶政事務所於兩造前往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供予兩造之 一般市售例稿,當時兩造僅約定未成年子女柯潔由被告監 護,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向兩造解釋,法律上的監護,是指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離婚協議書上關於兩造其 他約定,手寫部分都是原告所寫,只有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是被告根據戶政人員之建議所寫,而關於原告依法對柯 潔應負擔之扶養費,兩造並未約定由被告負擔,故原告主 張被告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自原告處拿取100多萬 元之現金,兩造因而約定柯潔由被告監護扶養,柯潔之 扶養費應由被告全部負擔,並非事實。被告從未收受原告 100多萬元現金,在兩造先前多起訟爭事件中,原告也曾多 次如是主張,卻從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原告此一主張, 實不可採。況兩造離婚協議書上之特約事項多為原告手寫, 原告要求車輛過戶、女方放棄贍養費等,由此可見,若兩造 有約定子女扶養費,原告不可能不記明在特約事項內。 兩造簽立之離婚協議書第一條固約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柯 潔歸被告監護扶養,但由該條之標題載明「子女監護」, 可知該條內容係就子女監護為約定,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 上字第1239號判決要旨,監護內容包括扶養子女,該條所謂



扶養,應係指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父母一方對於未成年 子女應為之生活照顧,亦即兩造未成年子女柯潔之生活照 顧應由被告為之,難以據此認定原告得免除對柯潔之扶養 義務,或原告應負擔之扶養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故原 告以該條約定,主張未成年子女柯潔之扶養費用全由被告 負擔,被告曾代理柯潔請求原告給付扶養費用,被告因此 受有不必履行離婚協議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自不可採 。退步而言,縱認原告主張可採,然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二項 之請求,乃將來給付之訴,原告日後是否會依和解筆錄所載 按月給付柯潔8,000元之扶養費,因而受有損害,尚屬未 知,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8,000元,顯屬無據。 兩造於100年6月1日簽立離婚協議書後,不久原告即反悔, 向鈞院聲請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經鈞院以100年度監字第 232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鈞院以100年度家 抗字第101號裁定駁回。嗣被告因認兩造未於離婚協議書約 定原告對於未成年子女柯潔應負擔之扶養費,遂代理柯 潔請求原告給付扶養費,經鈞院於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 家聲抗字第29號達成和解,豈料未幾原告又於102年1月4日 提起本件不當得利之訴訟,再於102年1月17日聲請變更伊與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業經鈞院以102年度家 親聲字第88號裁定駁回並確定在案,實令被告不堪其擾。兩 造僅因感情不佳致不得不離婚,並無深仇大恨,原告卻不斷 在兩造協議後或法院裁定確定不久後,一再利用所曲解之事 實對被告提起訴訟,不僅致被告無法平靜度日,亦對未成年 子女柯潔造成傷害,原告口口聲聲稱伊疼愛柯潔,所作 所為卻反其道而行,除令人不解,亦難以苟同。 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與被告原為夫妻,共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柯潔(99年 8月3日生),嗣兩造於100年6月1日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 子女柯潔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被告任之之事實,此有 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離婚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主要係以兩造離婚時 ,被告堅持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柯潔,且被告於兩造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自原告處拿取100多萬元之現金,兩造遂約 定由被告獨自監護柯潔並負擔柯潔之扶養費,然被告竟 以柯潔之名義向本院提出聲請,請求伊給付扶養費,嗣兩 造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聲抗字第29號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



伊當場給付柯潔48,000元之扶養費,及自102年1月1日起 至119年8月2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柯潔8,000元, 因認被告無法律上原因,代柯潔向伊請求給付扶養費,而 受有不必履行離婚協議之利益,並使伊受有損害等事實為據 ;查:原告主張兩造離婚後,被告曾以兩造子女柯潔代理 人之名義,代柯潔向伊請求給付扶養費,經本院101年度 家聲抗字第29號案件受理,嗣於101年12月17日和解成立等 事實,此有原告所提和解筆錄附卷供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此一事實固堪認定。惟原告另主張兩造於離婚時,因被告 已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伊拿取100多萬元現金,故兩造乃 約定由被告獨自負擔柯潔之扶養費等事實,此則為被告所 否認,並辯稱:兩造離婚時,關於原告對柯潔應負擔之扶 養費,兩造並未約定由其負擔,其亦從未收受原告100多萬 元之現金等語。以此,被告對原告所主張婚姻關係存續中交 付其100多萬元現金之事實既予否認,而原告復未提出相關 證據或證人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一主張是否真實,已非無 疑。又查,原告雖主張兩造於離婚時約定由被告獨自負擔子 女之扶養費,固有原告所提離婚協議書1紙附卷供參,惟依 離婚協議書內容所載:「...未成年子女柯潔權利義務 約定由女分行使負擔。子女監護:...女柯潔約定歸女 方監護扶養。...財產之歸屬:男女雙方之財產為各自所 有。約定條件:女方名下之自用小客車2530WE應過戶給男方 ,男方擁有探視權,女方應每月以e-mail方式傳送女兒之照 片給男方,探視時間為每個月第一個週日早上八點到下午五 點...」。而上開離婚協議書之內容,其中關於子女監護 部分,除「未成年子女柯潔權利義務約定由女方行使負擔 」及子女「柯潔」姓名乃係由原告書寫外,其餘部分乃係 以戶政事務所提供之例稿所填載,此為兩造所是認,是能否 因例稿上記載「女OOO約定歸O方監護扶養」之字樣,即 認所謂之監護扶養已包括監護權及扶養費之負擔,已屬可疑 。況且,前述關於柯潔監護之事項,於開頭載明「子女監 護」,已可見該段內容係就子女監護權之歸屬為約定;再從 該項後段記載「約定歸女方監護扶養」,雖提到扶養之字樣 ,然該文字係事先印製之例稿,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該例 稿當初在印製時,是否有意將監護與扶養費之負擔一併規範 ,已非無疑。若謂該「監護扶養」必係指監護權一方亦負有 單方負擔扶養費之義務,則在當事人多非具有法律上專業知 識之人,而因不知特予載明扶養費之負擔,只能依照例稿填 載之情況下,必將產生大多數情況下,其擔任未成年子女監 護人者,亦需獨自負擔子女扶養費,此不僅與實際扶養費多



由父母雙方分擔之現實狀況不符,對於取得子女監護權之一 方亦甚為不公。再者,從該「監護扶養」合併記載,而未以 頓號分開,可見該段文字之意並無一併約定扶養費負擔之意 ;況扶養與扶養費,實為不同之意思,前者寓有管教、養育 之意,其意較近於身分上之照顧,而後者乃單純指費用之負 擔,故接近於財產義務之履行,以此,益可見該條僅載「約 定歸女方監護扶養」之文字,並無約定扶養費亦同時由被告 負擔之意。且兩造於離婚協議書上除約定子女監護權之行使 負擔外,亦就男女雙方之財產、被告名下自小客車、探視權 之歸屬等均予特別手寫載明,而上開特別約定字樣乃係原告 所書寫,此為原告所是認,則原告既知於子女監護權外,另 就夫妻財產、被告自小客車歸屬、子女探視權特別明載,則 就所主張兩造已合意扶養費由被告獨自負擔此一關係兩造之 重大事項,豈有故意忽略不提之理?以此,足見原告主張兩 造於離婚協議時已約定由被告獨自負擔子女柯潔之扶養費 ,為不可信。至原告雖復主張伊本來要寫上扶養費之金額, 但被告表示寫子女權利義務約定由女方行使負擔即可,且離 婚協議書上記載柯潔約定歸女方監護扶養,即表示由被告 負擔柯潔之扶養費等語,惟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除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行使 親權之人外,亦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 容及方法,此參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即明,另 參家事事件法第107條之立法說明,謂法院酌定、改定或變 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斟酌子 女之實際需要及父母之負擔能力等,而併為多樣性之裁定, 其中包括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給付未成年子女 之扶養費,揆諸前揭規定,可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 負擔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給付係屬二事,父母離婚後,擔 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一方,不必然等同於負擔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之人,父母本得衡量雙方之經濟能力、子女之年齡及 需求,自行協議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負擔方式,縱協議 不成,亦得請求法院酌定,依此,原告以兩造離婚協議書上 記載柯潔歸女方監護扶養,即表示由被告負擔柯潔之扶 養費之主張,自屬無據。
依上所述,原告主張兩造離婚時,除協議由被告監護未成年 子女柯潔外,另約定以伊婚後交付被告100多萬元之現金 供被告扶養柯潔,離婚協議書上亦記載柯潔由被告監護 扶養,被告即應依兩造協議內容自行負擔柯潔之扶養費, 乃被告事後以柯潔之名義向伊請求給付扶養費,被告因此



受有不必履行離婚協議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而請求被告 返還不當得利等情,惟除原告主張婚後交付被告100多萬現 金之事實,已經被告否認,且無證據為憑,而難採信外,原 告所稱兩造於離婚協議書上記載柯潔由被告監護扶養,即 謂被告應自行負擔柯潔之扶養費,亦於法無據,從而原告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48,000元及自102 年1月1日起至柯潔成年之前一日即119年8月2日止,伊將 按月對柯潔給付之扶養費8,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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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