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830號
TNDV,102,司繼,1830,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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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李砡如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
            2樓
           送達代收人 林莉蓉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朱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段0000巷00弄0號)於102年7月8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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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