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830號
聲 請 人 李砡如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號
2樓
送達代收人 林莉蓉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朱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段0000巷00弄0號)於102年7月8日死亡,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