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324號
TNDV,102,司拍,324,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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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賴琬瑜
相 對 人 黃健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24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1年11月2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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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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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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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下營區 │營正段│852 │建│252.89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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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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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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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4│臺南市下營區│臺南市下│2層樓房 │74│78│15│平│加強│20│平│2分之1│
│ │1 │仁里里11鄰蚵│營區營正│加強磚造│.1│.7│2.│方│磚造│.1│方│ │
│ │ │寮街163號 │段852地 │ │3 │8 │91│公│ │1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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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