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346號
TNDV,102,司促,27346,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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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3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三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按新臺幣壹仟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三連於94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3,029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48,75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076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48,753元整自102年09月0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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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