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263號
TCEV,106,中小,1263,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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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蕭文錦
被   告 韋桂蘭
      柯慧航即柯四文
      李錫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韋桂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韋桂蘭負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韋桂蘭李錫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韋桂蘭經由網路人力銀行徵才,於民國101 年2月23日應徵至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冠杰企 業社上班擔任會計,並發現其與原告均為尚凡資訊有限公司 經營之愛情公寓網站之會員,嗣於101年3月3日,被告韋桂 蘭因與原告間之工作、金錢及情感糾葛等故,而離開原告之 上址辦公室兼住處,被告韋桂蘭在其南投縣草屯鎮二坪巷36 弄23住處,藉由網際網路連結至愛情公寓網站,多次以「筱 鍏」之暱稱,在其個人公開之日記本上發表文章,其於101 年3月31日發表篇名為:「請各位小姐注意二名臭男人不要 跟」、於101年4月10日發表篇名為:「今要用法律來懲治蕭 文錦(家樹)」、於101年5月6日發表篇名為:「司法總算 還我清白」、101年5月8日發表篇名為:「給那無恥男人.性 侵不成.腦羞」等文章(文章內容詳附表編號1、2、3、4) ,凡閱覽上開公開日記本文章內容之不特定人,循各該文章 字裡行間,均得知悉被告韋桂蘭曾應徵擔任原告之會計,且 與原告間有工作、情感、金錢等糾葛。詎被告韋桂蘭竟基於 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於101年5月8日,在其上址住處 ,經由網際網路連結至愛情公寓網站,以「筱鍏」之暱稱, 在其個人公開之日記本上發表篇名為:「心情分享」之文章



(文章內容詳附表編號5,內容中尤記載:未料差點栽在一 個國中沒有畢業的老淫蟲...等文字),藉此方式散布並指 摘傳述上開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言論,致生損害於原告 之名譽。而被告韋桂蘭所為上開妨害名譽行為,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4736號起訴書提 起公訴,及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617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並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31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又因被告韋桂蘭上開不法行為,導致原 告所經營之冠杰企業社虧損連連,因而結束經營,及原告遭 長期以公益服務機關之同仁恥辱,原告身心遭受嚴重創傷,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柯慧航即柯四文則以:否認原告主張,上開刑案判決 並無認定伊有連帶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韋桂蘭李錫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及 中高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此為 被告柯慧航即柯四文所不爭執,且被告韋桂蘭李錫東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 視同自認,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訛,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 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公然侮辱、誹謗罪相同,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 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且其行為不以 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查



本件被告韋桂蘭於上揭時、地,以前開言詞公然侮辱原告 ,使原告名譽及人格等權利受有損害,並經本院以10 1年 度易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及中高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3 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已如前述,足見被告韋桂蘭 侵害原告名譽及人格之情節重大,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 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韋桂蘭賠償精神上之損 害,自屬於法有據。
(三)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 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 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侵權 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 無賠償之可言。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 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是 以,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 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 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 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亦應就上開要件負舉證責任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係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617號 刑事判決為依據,然上開判決並無認定被告柯慧航即柯四 文及李錫東有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亦無提出其他 證據證明被告柯慧航即柯四文李錫東對原告有侵權行為 存在,是被告柯慧航即柯四文李錫東並無與被告韋桂蘭 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要與民法共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不 符,是原告主張被告柯慧航即柯四文李錫東連帶賠償云 云,洵非可採。
(四)復按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受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至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換言之,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 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 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且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 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 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及同院51年台上 字第223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韋桂蘭上開所為顯係 故意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使原告受有損害,又 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韋桂蘭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應成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再者,被 告韋桂蘭於網際網路上,公開發表文章毀損原告之名譽、 尊嚴及社會評價,使原告感受難堪及人格受辱,原告精神 上自受有痛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本 院審酌原告為國中肄業,從事洗床工作,年收入不到10萬 元,未婚、無子女,名下有汽車2輛、無不動產;而被告 韋桂蘭名下有汽車1輛、土地1筆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 ,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附 卷可稽,本院審酌兩造身分資力狀況,及被告韋桂蘭於網 際網路上公開發表文章息毀損原告之名譽、尊嚴及社會評 價,使原告感受難堪及人格受辱,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韋桂蘭賠償精神慰 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韋桂蘭給付精 神慰撫金於2萬元之範圍內,即屬正當,應准許之,其等 逾此部分之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韋桂蘭 給付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時,就被告敗訴之 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由被告韋桂蘭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附表:
┌──┬──────┬──────────────────────────────┐
│編號│時間 │文章篇名及內容 │
├──┼──────┼──────────────────────────────┤
│1 │101年3月31日│篇名:請各位小姐注意二名臭男人不要跟 │
│ │ │內容:...本人為了我三兒(他是我剛從廟寺帶回家),陪他外出找 │
│ │ │ 工作,我當會計,他應徵助理,未料這一怪人,他真正的目的│
│ │ │ 是在應徵老婆,未徵我同意就裸體闖入我房間,幸好當時我們│
│ │ │ 母子在聊天逃過此劫,更可惡他竟然教一位前女友(重新出發│
│ │ │ ,原本與他同居,現住台北)被他(另創一片天,住台中市太│
│ │ │ 平)騙了近二百萬元,到處訴苦,竟未經查證竟幫她在我留言│
│ │ │ 板留言侮辱我,我已循法律途徑解決。另一位住彰化(晨曦照│
│ │ │ 亮我的心)....。 │
├──┼──────┼──────────────────────────────┤
│2 │101年4月10日│篇名:今要用法律來懲治蕭文錦(家樹) │
│ │ │內容:各位男女網友,曾被此人騙情騙錢的網友,今日我已採取法律│
│ │ │ 來替我和其他網友要討回公道。蕭家樹為倒債之前的名字,蕭│
│ │ │ 文錦(本籍南投市,現住太平)是在網路認識潘小姐,騙她將│
│ │ │ 近200萬才從新站起來,後既將潘小姐趕走(潘小姐在我朋友 │
│ │ │ 網站訴說有憑有證)然後在518求職網刊登徵會計,各位網友勿│
│ │ │ 再上當。 │
├──┼──────┼──────────────────────────────┤
│3 │101年5月6日 │篇名:司法總算還我清白 │
│ │ │內容:星期五接到法院判決書,司法總算還我清白,但還無法高興起│
│ │ │ 來,因兩母子薪資未領,還有一台直立式飲水機還未償還無恥│
│ │ │ (蕭家樹謊稱要購買親自到我辦公室載)我不怕他不償還,已 │
│ │ │ 向南投地院提出誣告罪和..誹謗罪.....連員工薪資都發不出 │
│ │ │ ,還欠一屁股債...... │
├──┼──────┼──────────────────────────────┤
│4 │101年5月8日 │篇名:給那無恥男人,性侵不成,腦羞 │
│ │ │內容:無聊的男人,還敢上我網站留言,以下這個留言是回覆給那無│
│ │ │恥的男人......,我是去應徵會計,而不是去應徵老婆,你何必心懷│
│ │ │不軌,對我毛手毛腳,還企圖性親我,還騙我要帶我兒子要去破解當│
│ │ │和尚,偷偷與命理師好日子要娶我,若不是讓我拒絕,你惱羞成怒│
│ │ │,才將我們母子趕走,請付薪資給我們母子,和留在你那邊物品,不│




│ │ │要在我網站留言,否則依法追訴。 │
├──┼──────┼──────────────────────────────┤
│5 │101年5月8日 │篇名:心情分享 │
│ │ │內容:我的心情分享,可憐天下父母心,前些日子,因我三兒執意要│
│ │ │受戒(點疤)也就是和尚頭上疤痕,我為了阻止他,帶他離開故鄉,│
│ │ │讓他應徵工務助理,我應徵會計...,未料誤入賊船,差點被性侵還 │
│ │ │被納無恥男人誣告,他的企業社只有二個員工,二台老舊不堪的機器│
│ │ │,和幾台老鑽台,總價值不到30萬元,而且是信用破產的人,連支票│
│ │ │都無法申請(他拒絕往來戶期限已過)苦苦求我用我的不動產擔保(│
│ │ │我會那麼笨)但我也一時心軟做出錯誤決定,當他到兆豐銀行,拜託│
│ │ │銀行經理,他有心創業,要購買新機器,(用貸款)用新機器擔保做,│
│ │ │就給他一本支票,銀行答應領到支票,但還是被銀行查到他的信用, │
│ │ │無法使用....說到這裡實在愧咎,我承攬台灣電力工程,從北到南,未│
│ │ │料差點栽在一個國中沒有畢業的老淫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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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凡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