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2685號
TPHM,90,上易,2685,2001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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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八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五七九六、六三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定查無具體事證證明被告甲○○有幫助賭 博犯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 用附件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理由略稱:證人陳明輝警員證述,被告於警方臨檢時,在一樓曾制止 被告往樓上通報,竟向樓上叫一聲「大姐」,被告明知吳瑞瑛在該處三樓聚賭, 故意往上通報,足證被告有把風之嫌,又據證人巫木榮於警訊中證稱「甲○○吳瑞瑛的親弟弟,在樓下大叫警察臨檢取締」等語,另共同被告吳瑞瑛於何時租 用該屋,吳瑞瑛若租用該屋不久即被查獲,益證被告有幫助賭博之嫌,原審均未 傳訊該房東劉莊銀妹巫木榮其他在場賭客,以明被告當時行為之真意,亦有未 合等語。
三、查被告甲○○於偵查中辯稱其姐吳瑞瑛住該處當天是去找她,不知吳瑞瑛等人在 樓上賭博,共同被告吳瑞瑛亦供稱當天好朋友來訪一時興起提供四色牌來玩,並 非叫甲○○在樓下把風,證人在三樓賭博之廖盛欽、巫木榮蕭金山劉阿妹於 警時亦均一致證稱,與吳瑞瑛玩四色牌,並未指稱甲○○是事先知情在樓下把風 等語,證人巫木榮雖於警訊曾證稱:甲○○有大叫警察臨檢,惟被告甲○○當時 僅向樓上喊一聲大姐,核與證人陳明輝偵查中之證述一致,即證人即會同陳明輝 警員前往取締之李獻弘於偵查中亦證稱甲○○當時對樓上喊大姐,神色正常,並 無所謂向樓上高呼警察臨檢之舉等參互以觀,其見警察來臨,以為要找其大姐吳 瑞瑛,對樓上喊叫大姐,與常情並無不符,尚難據此推定被告係以幫助賭博之犯 意,在樓下擔任把風工作,原審依卷內資料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圖利聚眾賭 博之幫助犯行,因而為無罪之判決,並無違誤,至於證人劉莊銀妹證明吳瑞瑛租 屋之時間之長短,與本件起訴事實並無必然之關連性,亦不足以推定被告犯罪, 核無傳訊之必要。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林 瑞 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 桂 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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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