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2606號
TPHM,90,上易,2606,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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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О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八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七二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理由及證據(如附件)。二、被告甲○○妨害公務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供承:「..我看見有一名工人 (陳明章)正在駕駛一部挖土機,在做拆除工作,我隨即上前去,阻止那名工人 繼續施工,並用手抓住那名工人之衣服,叫他下來..。」,檢察官訊問時被告 供承:「..挖土機還是在施工拆除,我即拉了他,他不下來,我拉他二下,衣 服破掉,..。」等語(以上見偵卷第五頁反面、第十七頁反面),於原審中亦 不否認拉破被害人衣服等情(見原審卷第廿六頁),核與被害人陳明章供述:「 我於本日十一時三十分駕駛挖土機正在執行強制拆除時,於十一時四十五分遭一 名著白色上衣拉衣服後,導致我鼻子撞上挖土機之操縱桿及太陽穴,而導致流鼻 血及紅腫及上衣破損,..。」(見偵卷第十二頁反面)之情節相符合,現場目 擊證人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人員李同文亦結稱:「於本日約十一時四十五分看見 我們市政府建設局委託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拆除員(駕駛挖土機之陳明章) 遭著白色上衣之人(經警方帶回為甲○○),將陳明章之上衣拉扯後,我便迅速 離開現場打電話叫建設局之同事及警方人員到現場後,只見拆除員(陳明章)衣 服已破損及鼻子紅腫及衣服上沾有血跡。」(見偵卷第十三頁反面),此外,並 有被害人衣服扯破及沾有血跡之照片乙幀在卷可稽,是被告妨害公務犯行至為明 灼。被告具狀空言上訴,毫無理由,應予駁回。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楊 貴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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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