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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6628號
TNDV,102,司促,26628,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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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62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 務 人 施竣騰即施有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施明宏即施有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施韋瑋即施有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仕文即施有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施竣騰、施明宏、施韋瑋陳仕文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施有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
  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本件被借款人施有
  義係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債權人向其繼承人施竣
  騰、施明宏、施韋瑋陳仕文請求清償,依上開修正後之規
  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第一項准許部分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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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