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2341號
TPHM,90,上易,2341,2001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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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六八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起訴書誤為徐詹祐)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任職於味全食品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全公司)大安營業所外務員,職司客戶訂貨與收款業務, 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五年十月 二日起,至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止(起訴書誤為自八十六年一月初起至三月底止 ),趁業務上收款之機會,將所收取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二萬八千 零二十六元,加以侵占,挪為個人私用,其侵占之金額、客戶名稱,詳如附表之 記載。
二、案經被害人味全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味全公 司代理人洪明雅游陳皮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於八十六年二月五日簽立之 切結書、被告借出憑證差額明細表各一件、大安營業所外務員借出憑證共二十三 紙附卷足憑。其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占犯行 ,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 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三、原審基此認定,援引刑法第五十六條、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不思正業,犯罪所得金額甚鉅,尚未完全賠償 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以示懲儆。經核其認事用法, 均無不合,量刑也很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就原審適法範圍 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惟查,被告另犯業務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 定並移送執行在案,原審量刑,並無明顯之失出,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柯麗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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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客 戶 名 稱 │侵佔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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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乾龍坊餐廳 │一五、一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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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野貿易有限公司 │一一、二一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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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宏慈療養院 │四三、二一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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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來來順餡餅粥 │九、七四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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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歡喜素食廣場 │一、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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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新豐行 │三○、四三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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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蘭亭商店 │三、八○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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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統全超級商店 │八、七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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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戶--四 │三九、二二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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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萬喜米行 │三九、○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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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穀城糧食行 │二○一、七八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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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文發行 │五四、○九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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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 │合盛超商有限公司 │三、一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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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赫康生活廣場 │二三、七二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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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 │調查局伙食團 │三、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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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千味食品行 │九七、八七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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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北新食品有限公司 │二、九四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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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 │明德便當 │三、○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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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 │通用公司福利社 │四八、六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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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再葆商店 │二五、○七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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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京華小館 │四、六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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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文展 │三、○八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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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新美穗批發平價中心 │一三、六一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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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長榮平價 │四、二四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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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千名平價中心(楊明陽) │一二、六一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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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富力麥企業有限公司 │三、九二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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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可惠商店 │三、一二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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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鴻裕 │一七、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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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明和(陳福明) │一九、六二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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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許炳記 │四、一一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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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新興(婁更新) │八、○九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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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景發油行 │二三、三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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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新雙和(廖武雄) │三○、七八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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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師大分部男三宿舍 │四、五三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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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煥昌 │一四、六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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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三禾 │八、八四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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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青乙 │三四、九九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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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力元平價中心 │一、二九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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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貿笙有限公司 │四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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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永僖生鮮超級廣場 │一三、一○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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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常青商店(陳丁福) │三、五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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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劍聲幼稚園 │三、六四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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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來源商店(林勤) │三七、四八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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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周東興商店 │五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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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錦龍土雞城 │一九、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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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花園新城 │一六、一八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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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好利自助餐 │八、二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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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新協意 │二、二四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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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合加商店(盧美) │四三、五二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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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黑馬商店 │一七、七一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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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嘉星便利商店 │三、九二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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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林昌號商店(林錫源) │六、一三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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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安養中心 │九、四一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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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木柵聯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一二三、二一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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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萬長福 │六一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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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仁和行 │五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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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品宜超商 │二八、二五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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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劉國雄 │一二、二二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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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許萬隆 │七、八四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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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周瑞穗(周弘志) │一、二○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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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元忠 │二○、五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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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名人 │三、二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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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 │文仁 │一、九○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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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政大自強餐廳 │七、六一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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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百吉(楊文秀) │九、四八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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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 │廣南(宋門清) │九八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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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 │遠興(張田忠) │一六、五二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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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 │永進 │一二、○九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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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 │成發 │一九、五九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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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武春 │五、七九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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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 │全國藥局聯盟 │四八三、八六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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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 │成興行 │一、九九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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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一、八二八、○二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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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力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