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7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沈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付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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