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調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黃欽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豐烈間偽造私文書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 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 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 明系爭調解標的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調解標的金額 並計算聲請人應繳納之聲請費用。另聲請人亦未提出聲請狀 所載之相關證據資料,如:協議書、土地登記簿等,經本院 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一)陳報本件請求調解標的之價額。(二 )依所陳報之調解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三)提出聲請狀 所載之相關證據資料,如:協議書、土地登記簿等(台端10 6年7月4日之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未檢附聲請狀所載之相關 證據資料)」,該通知已於106年7月12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 ,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