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1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青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青德於091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2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8,589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98,58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589元整自102年08月0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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