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紀魯明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榮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
字第30號請求確認非自願性離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
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上訴理由及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勞 工 法 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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