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6號
TNDV,101,重家訴,6,20130930,1

1/3頁 下一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倪○○華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倪○福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倪○昌
被   告 倪○傑
      倪○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倪○福倪○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被繼承人倪○○之配偶,被告倪○福倪○昌倪○○之婚生子女,被告倪○傑倪○豪則係倪○○張○○○○所生之非婚生子女,被繼承人倪○○於民國 00年0月00日過世,遺有如附表一所列之財產,包括動 產、不動產、股票、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000 元 ,扣除負債000元後,依00年0月00日剩餘000元計算, 均係被繼承人倪○○之遺產,而原告係倪○○配偶,被 告倪○福倪○昌倪○傑倪○豪均為倪○○之子女 ,均為有權繼承之人,依民法規定,附表一所列財產為 原告、被告倪○福倪○昌倪○傑倪○豪五人公同 共有。
(二)上開附表一所示財產依財政部臺灣省○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共000元,扣除負債000元,又原 告與被繼承人倪○○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自應以 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且倪○○已於00年0月00日 死亡,原告與倪○○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業已消滅,則依



民法規定,原告為被繼承人倪○○之配偶,自得請求分 配夫妻剩餘財產。
(三)因被繼承人倪○○分別於⑴93年9月20日自台灣○○銀 行匯付10,000,000元予張○○(即被繼承人之通姦對象 );⑵於93年9月21日自○○銀行提領000元簽發同面額 之○○銀行支票交付張○○兌現,此部分依民法第1030 條之3規定,應予追加計算,則被繼承人之剩餘財產為 000元(計算式:000元-000元(債務)+000元(追加 )),原告自得依附表一所示方法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四)退步言之,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分配剩餘財產 0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加上本身與 被告四人對扣除分配剩餘財產後之遺產各為5分之1,原 告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又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依民法第1164定有明文, 本件既無法律之明文限制不得請求分割或全體繼承人約 定不分割,被繼承人復無遺囑限制分割,從而原告得請 求分割遺產,當無疑義,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為 終止雙方公同共有關係之意思表示。
(五)倘鈞院認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應為夫妻雙方不動產 、有價證券等特定物相減差額2分之1,則原告請求如備 位聲明所示。
(六)對於被告答辯之陳述:
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原告於 100年3月9日前並不知與被繼承人倪○○間有剩餘財 產之差額,證據及理由如下:
㈠最終和解書:
⒈被繼承人倪○○將國內存款陸續匯至○國倪
○○之○○公司(董事長為張○○),且將
○國之財產成立可撤銷信託,並以張○○為受
託人故意隱匿,自應以原告知悉時(100年3月 9 日,即原證10號最終和解協議書之日期)起 算二年時效。
⒉原告係100年3月9日簽署最終和解協議書才知悉 ○○公司尚積欠債務00萬美元,依○○高等法院 判決及○○公司應分擔賠償債務2分之1,最高 金額000美元,積欠HINO000卡車借款0萬美元 ,應負擅自進口某些禁止種子課徵罰款0萬美
元,水資源稅0至0萬美元,四具水錶000美 元,及應付與應收帳目清單(見原證10號最終



和解協議書中文譯本第5頁),而倪○○
○國土地之面積、價值、貸款如何?倪○○
可撤銷信託基金之實際價值為何?原告於100 年3 月9日最終和解前毫無所悉,且原告為元
配,被告倪○傑倪○豪則係小三所生,二家
形同水火,分處台、○兩地,不相往來,且對
方防範甚深,即倪○○之○○公司究有多少○
○、○○,倪○○之○○市○○區○○段
○○段000○000○0號土地及建物係由張○○倪○傑倪○豪管理,有無出租?租金為何
?不但無從估算(○在○中會繁殖、死亡、互
相吞噬,除非全部放水捕撈,無從正確計算)
,其○○區土地上之動產、○○、具體種類、
金額為何?原告俱不知情,此觀被告倪○豪
倪○傑四次答辯狀均咄咄逼人,一再追問豬含
、魚塭、水車、飼料桶、竹筏、發電機、魚之
數量、價值(原告亦不清楚),被告倪○豪
倪○傑不分青紅皂白指責原告隱匿○○區000 ○00號、000之00號、000之00號土地短少000 、000、000平方公尺(實際上係經徵收為快 速道路用地),且主張尚有「豬舍(被繼承人
00年購入時就存在)…相片中箭頭所指右側建 築為農舍之一部分(為用來做辦公室、住家、
水泥池及置放熱帶魚箱)」為繼承財產,並聲
請命原告提出○○區土地上魚塭之設備、魚貨
量及價值(事實上原告仍毫無所悉),足證原
告迄今仍無法確知其差額,且在100年3月9日 之前仍無「可得而計算其差額」,原告於100 年11月10日聲請調解(視為起訴),未逾二年 期間。
⒊原告就倪○○在○國之財產跟我國民法本得請求 一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信託契約僅給原 告百分之00,張○○得百分之00,其餘被告各分 百分之00,原告至100年3月9日最終和解協議書 才能確定原告究分得多少?之前無法知其大概( 百分之00或百分之00),也無法確知○國之財產 (數量、金額、資金、負債),且在○國係訴訟 之後和解才定案,足證張○○及被告自始即刻意 隱瞞,排斥原告,原告無從知悉被繼承人之正確 財產狀況,而知其差額,從而原告於100年10月



11日聲請調解並未逾二年之時效期間。
㈡○○公司之董事長為張○○(持有股份百分之0 ),而倪○○可撤銷信託基金之受託人亦為張○○ :被繼承人倪○○除台灣地區之財產外,尚有○國 ○○之○○公司股份(百分之00),不動產座落於 0000ZZZZZZ 00,ZZZZZZZ,ZZZZZZZZZZ,地目ZZZZ000 000000,地號000000000(受託人為倪○○與張○ ○),上開在○國之財產係100年3月9日由原告支 付00萬美元(換算新台幣000元,見原證10 號最終 和解協議書14至17頁信託契約擔保本票),雙方才 和解,因為該○○公司股份之董事長為張○○(持 有股份百分之0),而倪○○可撤銷信託基金之受 託人亦為張○○(見原證10號最終和解協議書第18 頁第5、6行),上開公司、不動產、信託基金均由 張○○為受託人全權管理,○國○○公司股份為張 ○○與倪○○共同持股,完全排斥原告,原告從未 參與,也不知實際營收、資金、負債為何?
○○公司究有多少○○、○○?在兩造於100年3月 9日和解前原告根本不知道被繼承人之實際資產與 負債,被告所舉被證一號支付明細表僅載明肥料、 阿○、吳郭魚…等及金額,並無原告之簽名,而被 證二號○○種苗公司之請款單、出貨明細表、電子 郵件係指定給倪太太二,張○○倪○○之小三, 不僅全權處理○國○○公司業務,對外亦自稱「倪 太太」,其至連倪○○之弟倪○忠亦稱張○○為「 大嫂」(見被告101年9月11日答辯㈡狀之被證三號 倪○忠致張○○函),不足證明原告對○○公司經 營狀況知情,足證原告確係自100年3月9日和解後 才知悉上情。
㈢○○銀行取款條及轉帳貸方傳票係原告於99年5月6 日才知倪○○積欠○○銀行○○分行債務才幫倪○ ○清償000元債務。
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44條規定,原告係惟 恐逾限申報導致受罰,不得已乃就稅捐機關查得之 被繼承財產於98年8月10日申報,惟當時所申報之 遺產稅額明細表沒有前開所示之○國不動產、不可 撤銷信託基金、前揭貸款、罰款、判決應分擔債務 ,也無活魚、蔬菜、豬會、水車、土地被徵收滅少 面積,足證遺產申報當時原告仍不知剩餘財產之差 額,從而被告以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之申



報執為抗辯原告已逾二年期間,顯無理由。
㈤原告並未在○○公司領有薪資,對○○公司狀況並 不知情。被告於101年9月11日答辯㈡狀之被證一號 為張○○(○○公司負責人)所虛偽制作,上載金 額為000美元,且沒有簽名;而101年10月26日答 辯㈣狀被證四號上載金額為000美元,兩者金額 不同,不足證明原告在○○公司領有薪資,或對魚 場公司狀況知情。
㈥原告對被繼承人倪○○○國財產並不知情。原告對 於被繼承人倪○○97年9月17日簽署信託契約(被 告101年9月11日答辯㈡狀之被證二號)時並不知情 ,此觀信託契約除倪○○及見證人外並無他人簽署 可稽,且信託契約內並未具體記載倪○○之財產, 而第一執行人為張○○,第二執行人為被告倪○福 ,不足證明原告早在97年9月17日已知剩餘財產之 差額。
㈦魚苗、魚兒養在水中,無法估算數量,魚會生病、 或因寒害而死亡,且魚類會互相吞噬,鳥類(白鷺 鷥、夜鷺、魚鷹、老鷹、鷗類)也會捕食,魚類會 繁殖,根本無法正確估算,被繼承人在○國之魚塭 約00公頃,00公頃土地上少部分種蔬菜(白菜、蕹 菜等送超市販售),○○區魚塭數公頃,數量龐大 ,根本無法正確估算,原告並未大概知悉剩餘財產 之差額,故未罹於時效。
㈧97年9月○國發生金融海繡,二次信貸危機,最大 放款機構○○○、○○○公司倒閉,○國土地賤價 求售無門,有些以一美元賤價拋售,遑論正確估價 ,而國內當時亦受波及,房地產乏人問津,有行無 市,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足證在當時原告根本無 從知其差額為何,故未罹於時效。綜上,原告於 100 年3月9日前並不知與被繼承人倪○○間有剩餘 財產之差額,原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未罹於 時效。
原告並未隱匿財產,被告主張為無理由:
㈠○○市○○區000○00號、000之00號、000之00 號 土地因○○市政府99年9月13日府地用字第0000000 000號函「核定變更編定,限依其交通事業計畫作 為道路使用」,已於100年1月25日經分割登記為中 華民國所有(管理者交通部公路總局)在案,000 之00號分割自000之00號土地,000之00號、000之



00號均分割自000之00號土地,三筆土地經徵收為 快速道路用地,因被繼承人財產迄今尚未辦理分割 繼承,仍為公同共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市 政府)迄今尚未發放徵收補償金(因尚未分割繼承 ,故行政機關未來將提存法院),原告亦未領取徵 收補償費,被告既已於100年10月21日辦理公同共 有繼承登記(被告二人僅繳納其應負擔之部分規費 ),明知徵收土地等情,卻任意指稱原告故意隱匿 遺產,所言顯然虛偽不實。
㈡原告係於100年3月9日始因和解支付00萬美元予張 ○○後取得○國○○公司之經營權,惟100年3 月9 日距被繼承人倪○○於00年0月00日死亡已二年 多,二年期間仍由張○○經營、管理,張○○對 於○國○○公司之經營狀況知之甚祥,而原告所 知者僅為100年3月9日以後○國○○公司之狀況 ,足證原告並無隱匿遺產之情,被告主張原告隱 匿遺產,未據實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顯非事實, 請鈞院命被告二人之母張○○提出00年0月00日 ○國○○公司(仍為○國○○公司之負責人,且 股份達百分之0)之狀況,以釐清○國遺產之真 實狀況。
㈢因魚苗、魚兒養在水中,無法估算數量,魚會生病 、或因寒害而死亡,且魚類會互相吞噬,鳥類(白 鷺鷥、夜鷺、魚鷹、老鷹、鷗類)也會捕食,魚類 會繁殖,根本無法正確估算,原告已三次陳報,並 檢附相關相片等證物在案,足證原告並無隱匿遺產 之情事。綜上,原告多次陳報台灣地區遺產狀況, 而被告則拒絕陳報張○○在00年0月00日之時○國 ○○公司之狀況,所提呈者均為主張原告罹於時效 之證物,從未主動、協力提出,顯失均衡,足證原 告已盡舉證之責,被告主張原告隱匿遺產虛偽不實 。
原告並未申請災害補助,亦未領取任何災害補償費。 因○○區魚塭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須向行政機關 申請任何補助,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因被告二人拒 絕配合任何申請,所以從未申請,亦未獲補助,且因 被告二人拒絕配合,養殖登記亦已逾期(有效期限94 年4月30日至101年4月30日)而失效,被告一再指控 原告已領取災害補償費乙情顯非事實。
被告主張將○○區土地上農會及魚塭全部變價,再依



應繼分平均分配云云,與民法第824條第1、2項規定 及民法第824條第1、2項規定採原物分割為原則,如 原物分配有事實或法律上之困難,致不能依應有部分 為分配者,始得為全部原物分配以外之分配方法(見 101年台上字第824號判決要旨)有違,自不足採。 被告主張原告未將○○區魚塭真實樣貌呈現,並先主 張將○○區土地上農舍及魚塭全部變價,再依應繼分 平均分配,又稱:「查該等設備均為漁場必要之生財 設備,如原告認為價值甚低,被告等願收受該等生財 設備及原告所稱破舊不堪之建物」,其主張前後矛盾 不能併存,爰祈鈞院命原告陳報究竟是主張全數變價 再平均分配?或願意承受○○區之建物及魚塭? 倪○○係因罹癌厭世自殺,惟倪○○臥病在床,無法 取得槍枝,00年0月00日當天深夜僅倪○傑在場,至 於倪○傑是否明知父親有自殺意思交付槍枝,或僅單 純遵父親意旨而交付槍枝供伊自殺,情況不明,惟因 倪○○確因重病痛苦不堪,家人惟恐倪○傑精神受創 ,無人苛責伊,被告所舉公證書載明死亡原因:自殺 係事實,只是誰把槍拿給倪○○自殺已是懸案。 被告聲請鈞院命原告提出飼料機及油桶發票及支付憑 證,因年代久遠,且鄉下農具店沒有開立發票,一般 民間購買飼料機及油桶係稀鬆平常之事,均無索取發 票或收據之習慣,如被告倪○豪倪○傑認此為遺產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被告倪○豪倪○傑負舉證責任。
○○貿易有限公司設於○○金庫○○分行0000000000 0000(被告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貿 易有限公司繳納勞保費、健保費(包括原告、倪○福倪○昌倪○傑倪○豪張○○之勞健保費)、 ○○市稅捐稽徵處稅款,98年7月以後因餘額不足, 倪○○華分別於98年7月10日、98年7月29 日、99年1 月14日、99年6月8日匯入000元、000元、000元、000 元,共000元供勞保局、健保局加繳原告、倪○福倪○昌倪○傑倪○豪張○○六人之勞健保費, 現餘額僅000元。
原告所有設於○○企銀○○分行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早已於96年3月30日結清,並無餘額, 至於00000000000號帳戶係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 上記載『活期存款交易明細』係該銀行之例稿,事實 上為支票存款,此觀99年10月1日因倪○○華忘記存



款致遭退票後補回,銀行收取退票違約金000元可證 ),係供倪○○華仲介買賣魚貨,簽發支票予魚塭戶 以支付魚貨價金之用,此觀帳戶內存款者大部分為倪 蔡美華,少部分為倪○○華向親友借款而存入,而支 出部分均載明支票票號可證,倪○○華母子在台為求 生存,以仲介魚貨買賣為生,並無隱匿倪○○遺產之 行為。
被告101年11月30民事答辯㈤狀第二項所敘: ㈠被告主張:○○區魚塭之建物外觀完整,有新建部 分。原告主張:該魚塭之建物原本就是長條型豬舍 ,原告因偶而前往魚塭,在98年八八水災後花費5 萬元稍加粉刷、補修牆面等,否則根本無法暫住, 依被告所提呈證一Google相片所示確係長條之豬舍 外型,並非可供人住之房屋。
㈡照片編號1至9部分:編號1是石子路,沒有鋪柏油 。編號2是破了大洞的鐵皮工寮、舊式磚造建物、 木造窗、鐵窗。編號3是只有三面牆的鐵皮工寮堆 滿雜物。編號4、5是有破洞的鐵皮工寮側面。編號 5是鐵皮工寮內部堆滿雜物,殘破不堪,鋁梯及噴 藥桶後方是破損的玻璃窗,並無熱帶魚缸。編號7 是鐵皮工寮屋頂。編號8、9是豬舍的外觀,以廢輪 胎壓住屋頂,以免屋瓦遭風雨吹走毀損,前門是鋁 門窗,被告稱屋內係辦公室,屋瓦整齊美觀並非事 實。
㈢照片編號10至18部分:編號10、11均係豬舍內之天 花板,依原證31號相片所示,魚塭內之建物也只有 二棟舊式磚造建築及鐵皮工寮。編號12有手推車及 魚塭用品。編號13是神竈。編號14是舊式蹲式馬桶 廁所。編號15是舊式簡易廚房,瓦斯爐、抽油煙機 、廚具均已陳舊,依原證32號相片所示廚房的門通 往洗衣間,內有洗衣機,被告指大四方格為通往後 棟橫列建物「養殖室內觀賞魚(熱帶魚)區」之便 門,養殖室內觀賞魚區之建物及設備,原告仍未陳 報云云顯非事實,且所謂「養殖室內觀賞魚(熱帶 魚)區」係看顧魚塭之工人自己出資培育,與原告 無關,且現在經濟不景氣,飼料又貴,工人在看顧 魚塭之餘養來自行觀賞用,並無經濟價值。編號16 、17已經生鏽,無法變現,經濟價值低。編號18的 防護網、馬達仍由看顧魚塭之工人繼續維護,以免 荒廢魚塭,變成一潭死水,滋生蚊蠅,且八八水災



之後所有水車、馬達、電器、電纜線(飼)料桶、 浮管等物因毀損均由原告自行購入。
㈣照片編號19至27部分:編號19、20是泥土路。編號 21內之物品均佈滿灰塵。編號21、22是舊式磚造屋 瓦,何來整齊美觀?編號23抽水馬達已經生鏽,編 號24是水管,佈滿灰塵。
㈤照片編號28至36部分:編號31是壓住屋瓦之水泥塊 (廢物利用)。編號32魚塭的地址就是○○寮00之 0 號。
㈥照片編號37至45部分:編號37是藤椅。編號37至39 是簡單辦公桌椅,並非豪華辦公室。編號44、45是 魚網,不是網箱。
㈦照片編號46至54部分:編號46、48、51是木質天花 板與生鏽損壞之電燈。編號47是兩旁水泥池,中間 是排水溝。編號49為舊塑膠水管,均非新品,有的 已有裂縫,不堪使用。編號50為牆角苔痕。編號52 為剝落的牆壁,還有破洞。編號54為受潮剝落的天 花板。
㈧照片編號55至58部分:編號55、57為受潮剝落的天 花板與鋁門、鋁窗。編號56、58為潮濕的天花板。 ㈨照片編號59至62部分:編號59、61、62為受浸蝕之 水泥柱與廢塑膠管。編號60為電燈與受潮天花板。 ㈩照片編號63至66部分:編號64、66為空水泥池。編 號63、65為排水溝、空玻璃箱。
照片編號67至70部分:編號67、69、70為剝落的水 泥柱、木板。編號68為生鏽之機具及塑膠管。 被告101年11月30日民事答辯㈤狀第三項所敘: ㈠被告主張:照片編號1、2、4、6、7、8、9、27飼 料機旁有綠色塑膠布所蓋著為魚飼料,水車打氣, 飼料齊備。原告主張:編號27是水池,沒有飼料桶 ,編號1至8之飼料桶及八八水災流失、毀損之機具 均係原告所購買,且現在魚塭內還是有工人看守, 繼續維護,以免荒廢魚塭,造成公害。
㈡被告主張:照片編號9、11、]2、14、15為工廠編 製之塑膠筏。原告主張:編號9至15塑膠筏均係塑 膠管編繫而成,變現困難,經濟價值低。
㈢被告主張:照片編號17為直立立管,為防止池水超 過滿水位而魚跟著跳出。原告主張:編號17,豎立 池內,無法變現,經濟價值低。
㈣被告主張:照片編號19為深水馬達。原告主張:編



號19為深水馬達,無法變現,經濟價值低。
㈤被告主張:照片編號21、24為油桶,編號22、23為 發電機,編號25、26為電器開關箱,一池一個,編 號27水車打氣供氣。原告主張:編號21、24為油桶 ,編號22、23為發電機,編號25、26為電器開關箱 ,編號27為水車,無法變現,經濟價值低。
㈥被告主張:照片編號28、29為大小水管、窗型冷氣 機。原告主張:編號28、29為水管堆置,無法變現 ,經濟價值低。
被告101年11月30日民事答辯㈤狀第四項要求原告陳 報之事項:
㈠魚苗、魚兒養在水中,無法估算數量,魚會生病、 寒害而死亡,且魚類會互相吞噬,烏類(白鷺鷥、 夜鷺、魚鷹、老鷹、鷗類)也會補食,復歷經八八 水災大量流失,00年0月00日迄今魚之數量難以估 計,被告所謂魚苗供應商、買家廠商只是鄉下漁民 ,沒有公司行號、發票,且養殖登記證係登記於倪 ○○名下,○○區魚塭仍為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須 向行政機關申報任何事項或申請任何補助,應經全 體繼承人同意,因被告二人拒絕配合任何申請,所 以從未申報,亦未獲補助,且因被告二人拒絕配合 ,養殖登記早已逾期(96年4月30日至101年4月30 日)而失效,被告要求原告提出之數據顯係強人所 難。
㈡被告所謂「養殖室內觀賞魚(熱帶魚)區」係看顧 魚塭之工人自己出資培育,與原告無關。
㈢打氣設備只有一個馬達,變現困難,無經濟價值。 ㈣沒有所謂過濾設備,只是簡單用紗網包覆過濾。 ㈤魚苗分類、分數量網箱共有多少個?價值為何?原 告主張:只是一些紗網,變現困難,無經濟價值。 ㈥孵育魚苗用大魚箱共有多少件?價值為何?原告主 張:沒有魚網,若有人來買魚,自備魚網。活魚桶 共有多少個?價值為何?原告主張:只是塑膠桶, 變現困難,無經濟價值。
㈦倉庫是在那一棟的那一間?原告主張:原本是磚造 豬舍,現在當成倉庫堆放雜物,豬舍內的水泥柱、 牆壁原本年久失修,98年八八水災後曾花費5萬元 稍加整修,整個豬舍都是倉庫,只有少部分為廚房 、浴廁,放置桌椅、簡單床墊供工人夜間看守住宿 之用。




被繼承人勞保、農保或漁保件申請給付或補助依法應 由全體繼承人具領,既然被告二人未同意具領,原告 與二子倪○昌倪○福何來申領被繼承人之勞保、農 保或漁保之喪葬補助。
○○市地政局101年11月21日南市地用字第000000000 0號函敘明「有關查覆被繼承人倪○○之遺產○○○ ○段000之00、000之00、000之00地號等3筆土地徵收 補償費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嗣後 部分繼承人倪○傑倪○豪等2人單獨會同申請領 取應繼分之補償費。」、「另未會同繼承人倪○○ 華新台幣000元(99年保管000之0號)、未會同繼 承人倪○福新台幣000元整(99年保管682之3號 )、未會同繼承人倪○昌新台幣000元整(99年保管 000之0號);上述等保管補償費尚有抵押權存在 ,受補償人未能取得他項權利人同意領取證明文 件,故均未領取補償費。足證原告及倪○昌、倪 ○福迄今仍不知有上開補償費存在(否則早已領 取),且被告倪○豪倪○傑直到101年1月4日 才會同領取,又豈能知剩餘財產之差額?從而原 告尚未逾民法第1030 條之1第3項之時效期間。 原告雖曾請求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差額000元,惟上 開金額顯然與倪○○之繼承財產相差甚遠,差了000 元(計畫式:000元-000元),此觀鈞院卷一第72頁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備誌漏報「A2:台灣○○商業銀 行○○分行活存000元、A3:○○○○商業銀行○○ ○○分行支存0000000,000元、A4:ZZ ZZZZ ZZZZZ ZZZZZ ZZZZ美金000元,000元、A5:○○留易有限 公司,000 元。」,足證原告在100年7月29日收受 上開○區國稅局函及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時尚不知倪 ○○之正確遺產,則原告101年6月28日起訴求時並 未逾二年時效期間。
○○市○○區公所101年11月22日所農字第000000000 0號函敘明「○○區○○段000之00地號…000之00、 000 之00、000之00、000之00、000之00、000之00、 000 之00、000之00地號自民國00年0月00日至民國 101年11月21日止申請莫拉克颱風漁業天然災害現金 救助,由倪○○華小姐申請及領取災害補助,合計新 台幣000元」,此部分與應繼財產無關。
○○○○分行101年11月28日○存字第0000000000號 函附之交易明細查詢,在98年2月24日固有存款000元



,但迄今均用於代繳倪○○之貸款(每月000元、000 元上下),自00年0月00日倪○○死亡,均由原告倪 ○○華或其來往客戶匯入款項迄今,原告以該帳戶代 償倪○○之貸款,自應於繼承財產內扣除之,方符 公平。
養殖漁業陸上養殖放養申報書,受理單位收件日期99 年11月1日至101年5月29日,均在倪○○死亡之後, 顯與繼承財產無關。
○○市地政局102年2月19日函敘明「有關貴法庭函請 查復倪○傑倪○豪所有土地徵收資料乙案,查被微 收土地所有權人倪○君未受領補償費,業依土地徵收 條例第26條暨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 規定存入「○○市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尚 未領取,保管字號為99保管000號,保管金額新臺幣 000元,內含有2筆向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設定金額分別為新台幣000 元 及000元正,請查照。」,足證迄今該筆補償費能否 領取?能領多少?應否扣除抵押權,均混沌不明,原 告無從知悉夫妻剩餘財產之正確差額,本案起訴請求 分配並未罹於時效。
被告101年10月26日答辯狀證一、二、三、四係張 ○○○國漁場請原告代購或支出款項,與繼承財產無 關。
○○電機企業行收據27紙、○○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收 據2紙、○○商號收據3紙,均足證明被告所抗辯「收 據上所示之機器…設備」為繼承財產虛偽不實。 (七)並聲明:
先位聲明:
㈠被繼承人倪○○所有如附表一所列之遺產准予分割 ,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所示。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備位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000整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倪○福倪○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 到場所為之答辯略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分割分案 沒有意見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倪○傑倪○豪均辯稱:




(一)原告於被繼承人倪○○死亡時,實已知悉有剩餘財產之 差額,於兩年復始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已罹於 時效,且原告對被繼承人倪○○在臺灣、○國事業財產 知悉甚詳:
原告自始便知悉暨參與被繼承人倪○○於○國開設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公司,並進而申請投資 移民取得○國綠卡:
㈠原告於成立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公司 時便知情暨參與,進而經由ZZ ZZZZZ ZZZZZZZ ZZZZ ZZZZ○○公司申辦○國投資移民且取得綠卡 ,足證原告對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公 司知悉甚詳,且原告參與營運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公司並領取薪資。
㈡○○種苗公司鄭小姐98年3月4日與原告在○○○聯 絡出貨及98年4月10日傳真請款單資料,對照原告 所列98年度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國○○ 公司費用支付明細,足證原告參與營運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公司。
㈢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登載原告聯絡地址是為○國ZZ ZZZZZ ZZZZZZ ZZZZ ZZZZ○○地址,而不是原告○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