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 告 許維翰 林枝旺 溫基成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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