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7號
TNDV,100,建,7,201309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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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訴訟代理人 張富騰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鄒譽名
訴訟代理人 陶靜芳律師
輔 佐 人 張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10日前先補正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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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