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27號
TNDM,102,附民,127,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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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葉瑞宏
被  告  呂小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643號侵入住宅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呂小萱因侵入住宅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429號提起公訴, 經本院以102年 度易字第643號刑事案件審理,業於民國102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原告葉瑞宏於同年8月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係為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 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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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