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785號
TNDM,102,聲,178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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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鎂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
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烤畫玖張、烤板貳張、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之烤畫陸張、烤板壹張、仿冒「MyMelody」商標之烤畫貳張、烤板壹張、仿冒「米奇米尼」商標之烤畫肆張、烤板壹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原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 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修正後已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且將內容修正為「侵害商標權 、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㈠、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清本條規範 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本章之罪 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 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 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 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 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 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83條,修正 為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再沒收本質上屬保安處分性質 ,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502 號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95 年度台上字第6482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之烤畫9張、烤板 2張、仿冒「Little Twin Stars」商標之烤畫6張、烤板1張 、仿冒「My Melody 」商標之烤畫2 張、烤板1 張、仿冒「 米奇米尼」商標之烤畫4 張、烤板1 張,係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1 年度偵字第6556號商標法案件所扣 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以101 年度 偵字第655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



財產分署檢察長以101 年度上職議字第822 號駁回再議確定 在案,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件在卷可 稽(見偵卷第24、28頁)。而被告確有販賣仿冒「Hello Kitty 」、「Little Twin Stars 」、「My Melody 」、「 米奇米尼」商標商品,且扣案之「Hello Kitty 」、「Litt le Twin Stars 」、「My Melody 」、「米奇米尼」商標之 烤畫、烤板,分別係屬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商標權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 至5 頁、偵卷第18至19頁) ,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等 資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1至33頁)。依此,足認上開扣案 物品確係被告違反商標法規定所販賣之物,且係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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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