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蕙涓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
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肩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蕙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76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之仿冒GUCCI及其商標圖樣之粉紅色 肩包1個,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蕙涓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16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769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 「GUCCI」肩包1只,確係仿冒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紙在卷可證,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上揭商標法第98條及 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