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61號
TNDM,102,聲,1661,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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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信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信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信怡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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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