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888號
TNDM,102,簡,1888,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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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欣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欣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補充為蘇欣培 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 第7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 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7年11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 第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 3月確定、99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 確定、以99年度簡字2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0 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確定,102年度 簡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之罪接續執 行,於102年1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9月8日保 護管束期滿(本案係假釋期間再犯,尚未執行完畢,未構成 累犯)。另於96年間,因涉犯詐欺罪(2件),分別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8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 定、本院以97年度簡字2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 案接續執行於98年6月24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曾受如 前開事實欄所載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 罪,並於98年6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竟仍不 知悔改而再施用毒品,顯見其意志不堅,迄未能記取教訓, 並未因前所受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刑罰之執行而知所 警惕,復參酌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 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及其犯罪後自始坦承



犯行,應知悔悟,暨其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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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