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705號
TNDM,102,易,705,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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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秀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56號
、2430號、2897號、2977號、3050號、3212號、4163號, 102年
度偵緝字第71號、77號、78號、79號、80號、81號、82號、83號
、84號、85號、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秀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1、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並應於附表一編號2至及至部分所定之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唐秀美先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 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不知 悔改,先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方法,實行附表一所示 之竊盜犯行。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提出告訴之被害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第五分局、永康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唐秀美於審判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 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 規定;又檢察官當庭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更正、補充 如附表二所示,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所示之供述 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係均犯刑法第320條 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 部分,均犯同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先前於97年間因竊盜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 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 而視為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 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



其刑。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及21部分, 均有著手實行竊盜 行為但未得手,係為未遂犯, 就該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被告上開犯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起訴書就就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所示之被害人陳戌午,誤載 為「陳戊午」,應予更正;又本判決附表一編號51該次遭竊 之物,係內置現金11萬元之便當盒1個, 起訴書附表就該次 犯行之「竊得財物」欄僅載「11萬元」,業有漏載,應予補 充。
㈢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 財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且竊盜犯行高達61次,造成他人 財產受損及因證件喪失而致不便,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 社會安全之程度非輕,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 犯罪過程供述清楚,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按刑法第2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 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一項但書 規定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 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 罰金之利益,是上揭條文增訂但書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 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 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 ,整體觀察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後段,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分就附表一編號1 及2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併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及就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犯行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㈤次按對於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旨在對 於有犯罪習慣之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 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 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力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



目的。查被告自承其於實行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期間,均無 工作等語,且其自84年間起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於86年2月16日執行完畢; 復先後於86年 、87年間同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而於88年5月12日執行完畢; 又於89 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後二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與 前案接續執行而於94年9月23日執行完畢; 再於96年間因竊 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減為有期徒刑6月 ,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 復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100年11月4 日假釋出獄, 並於100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 行完畢, 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 ,則被告自84年間起,即履犯竊盜案件多次,且在未從事工 作之狀況, 甚至在上開於100年11月4日假釋出獄、甫於100 年12月12日假釋期滿未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後,自101年2月 間起即又開始為附表一所示之59次竊盜既遂及 2次竊盜未遂 之犯行,足見其並未因先前多次竊盜犯罪所受刑罰而有所警 惕,且法治觀念淡薄,嚴重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 於犯罪已為其日常之惰性行為,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刑罰制 裁已難達成矯治目的,非施以保安處分誠無以為功。從而, 為使被告養成勞動習慣,以訓練其謀生技能,藉以矯正其竊 盜惡習, 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 、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併諭知被告於附表一編 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所定應執行之刑執行前, 令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收矯治之效。
㈥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20及22至6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 宣告刑雖均未達有期徒刑1年, 惟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 條例第2條第4項係規定:「應執行之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 適用本條例。」並非規定「宣告刑」未達1年以上者, 不適 用本條例,而應執行之刑與宣告刑尚有不同,則被告既係犯 數罪,則各罪之宣告刑非即為應執行之刑,其「應執行之刑 」應係指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所定之應合併執行之刑, 此觀之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 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自明,是於數罪併罰之情形,各罪 之宣告刑雖未達有期徒刑1年,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達有期徒刑1年以上者, 自得依上開條例宣告強制 工作;再者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其宣告固需有其相對應之事



實基礎,然並非附隨於罪刑而為必然之結果,無庸於宣告刑 中之1罪或數罪項下諭知強制工作, 僅於併合數罪所定之應 執行刑後諭知即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 律座談會第9號提案結論參照),均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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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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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米店,向看管│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月間某│區裕農路│米店之鄭妙雯宣稱要購米,趁鄭妙│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5時│621巷74 │雯秤米分裝之時,徒手打開桌下抽│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至16時│號之1 │屜而著手為竊盜行為,然尚未竊得│ │仟元折算壹日。 │ │
│ │許 │ │財物之際,即遭鄭妙雯發現喝止,│ │ │ │
│ │ │ │致未得手後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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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佳硯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2日│區建東街│販賣衣服攤位,向林佳硯宣稱要購│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3巷37號│買衣服送人,趁林佳硯至攤位後方│ │ │ │
│ │ │ │拿取包裝盒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 │ │ │
│ │ │ │林佳硯掛在攤位鐵架上之側背包內│ │ │ │




│ │ │ │,竊取林佳硯所有之現金新臺幣(│ │ │ │
│ │ │ │下同)4400元及皮夾1只(內有現 │ │ │ │
│ │ │ │金3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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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向顧庭瑋宣稱要訂購│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盛竊盜,累犯,│提出告訴 │
│ │月22日│區裕農路│東山鴨頭,趁顧庭瑋找尋紙條供唐│1項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8時25 │621巷6號│秀美記留資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顧庭瑋所有而置於桌上之皮包│ │ │ │
│ │ │ │1只(內有現金21000元,健保卡、│ │ │ │
│ │ │ │提款卡、汽車駕照各1張,信用卡2│ │ │ │
│ │ │ │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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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王劉秀美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7日│區裕農路│之小吃店,向王劉秀美宣稱要購麵│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9時許│645號小 │,趁王劉秀美在騎樓處煮麵而未注│ │ │ │
│ │ │吃店 │意之際,徒手竊取王劉秀美所有置│ │ │ │
│ │ │ │於店內櫥櫃之米色手提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20000元,信用卡2張,餐飲│ │ │ │
│ │ │ │技術證、行照、女兒之身分證各1 │ │ │ │
│ │ │ │張,印章4顆)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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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年8│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蘇招治擺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31日│區建東路│販賣衣服之攤位,向蘇招治宣稱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621巷72 │購買衣服,趁蘇招治翻找衣服而未│ │ │ │
│ │ │號 │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蘇招治所有之│ │ │ │
│ │ │ │皮包1只(內有現金10000元,身分│ │ │ │
│ │ │ │證、駕照、行照各2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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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9│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葉劉素娥經營│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7日│區東平路│之麵店,向葉劉素娥宣稱要購麵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6時許│38號 │借用廁所,趁葉劉素娥未及注意之│ │ │ │
│ │ │ │際,徒手竊取葉劉素娥所有之側背│ │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 │ │得手後唐秀美將該側背包棄於廁所│ │ │ │
│ │ │ │馬桶後方,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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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玉苓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6 │區東平路│水果攤,向張玉苓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日21時│與東光路│,趁張玉苓忙於準備而未注意之際│ │ │ │




│ │25分 │口 │,徒手竊取張玉苓所有置於收銀台│ │ │ │
│ │許 │ │之包包1只(內有15000元、身分證│ │ │ │
│ │ │ │、健保卡、汽車行照、郵局存簿及│ │ │ │
│ │ │ │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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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2│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待手竊取蔡李姀姈│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所有之50元硬幣1包得手後逃逸。 │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72 │ │ │ │ │
│ │ │弄9號「 │ │ │ │ │
│ │ │裕昌食品│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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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左址由龔王淑貞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榮譽街│楊媽媽香雞排」,向龔王淑貞宣稱│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21時30│117號 │要購物,趁龔王淑貞事忙而未注意│ │ │ │
│ │分許 │ │之際,徒手竊取王淑貞所有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2萬元及粉紅色│ │ │ │
│ │ │ │皮夾1個,身分證、健保卡、機車 │ │ │ │
│ │ │ │駕照各1張,信用卡3張,印章1個 │ │ │ │
│ │ │ │,鑰匙2支及遙控器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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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5│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李佳怡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富農街│「特務J個人工作室」,向李佳怡│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15時40│2段115號│宣稱要購買護髮乳,趁李佳怡包裝│ │ │ │
│ │分許 │號 │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佳怡所│ │ │ │
│ │ │ │有置於收納櫃上之黑灰色長皮夾1 │ │ │ │
│ │ │ │個(內有23000元,金融卡6張,信│ │ │ │
│ │ │ │用卡2張及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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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慧珠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初某│區裕農路│服飾店,趁林慧珠整理店內衣物而│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0時│621巷32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慧珠所有│ │ │ │
│ │許 │號 │置於背包內之現金8000元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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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金紙行,向方│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建東街│宏源之母方黃銀治宣稱要購買金紙│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 │66號 │,趁方黃銀治轉身拿取物品而未注│ │ │ │




│ │ │ │意之際,徒手竊取方黃銀治之黑色│ │ │ │
│ │ │ │皮包1個(內有現金3000元及身分 │ │ │ │
│ │ │ │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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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泰興商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8日│區裕農路│,向林王秀枝宣稱要購物,趁林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8時30│773號 │秀枝入內拿取箱子而未注意之際,│ │ │ │
│ │分許 │ │徒手竊取林王秀枝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3000元及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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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標準男裝行│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裕農路│」,向魏新修宣稱要購買衣物,趁│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 │621巷35 │魏新修尋找衣服而未注意之際,待│ │ │ │
│ │ │之6號 │手竊取魏新修所有置於桌子抽屜內│ │ │ │
│ │ │ │之紙袋1個(內有現金8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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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3│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曾進助開設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間某│區立德一│水果攤,向曾進助宣稱要購買水果│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15時│路5巷7號│,趁曾進助至儲物室拿取而未注意│ │ │ │
│ │至16時│ │之際,徒手從曾進助之手提袋內,│ │ │ │
│ │許 │ │竊取曾進助所有之現金55000元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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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徒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0月間│區裕農路│竊取黃明朝所有之現金5000元得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某日 │621巷7弄│後逃逸。 │ │ │ │
│ │ │5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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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麻豆昇碗粿│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11月1 │區崇德四│」,向店員王碧華宣稱要購買早餐│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6時 │街8號 │,趁王碧華忙於工作而未注意之際│ │ │ │
│ │30分許│ │,徒手竊取王碧華置於櫃檯下方之│ │ │ │
│ │ │ │咖啡色皮包1只(內有現金70000元│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 │ │ │
│ │ │ │UVB-881號輕型機車行照各1張,汽│ │ │ │
│ │ │ │車及住家鑰匙各1串,印章2個)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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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嘉男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16 │區林森路│ 「東寧炒繕魚」,向吳嘉男宣稱 │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日0時 │2段240號│購買外食及洋蔥,趁吳嘉男未注意│ │ │ │
│ │35分許│ │之際,徒手竊取吳嘉男所有之皮包│ │ │ │
│ │ │ │1個(內有現金70000元,私章及店│ │ │ │
│ │ │ │章各1個,眼鏡2支)得手後逃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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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春捲店,趁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2月13 │區林森路│管之黃利雪梅忙於招呼客人而未注│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5時 │2段192巷│意之際,徒手竊取黃利雪梅所有放│ │ │ │
│ │50分許│2號 │於置物架上桶子內之皮包1個(內 │ │ │ │
│ │ │ │有健保卡1張,經書1本,鎖匙1串 │ │ │ │
│ │ │ │,福袋及飾品各1個)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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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服飾修改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2月18 │區立德二│人工作室」,趁張秋娥未注意之際│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54巷52│,徒手竊取張秋娥之皮包1個(內 │ │ │ │
│ │許 │號 │有現金3000元,身分證,提款卡)│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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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棉被行,向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未遂,累犯│ │
│ │12月30│區裕農路│鴻全宣稱要購買枕頭,趁黃鴻全未│3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日13時│621巷72 │注意之際,徒手拿取黃鴻全所有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0分許│弄1號 │皮夾1個翻找而著手為竊盜行為,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然因皮夾內無金錢,唐秀美遂將皮│ │ │ │
│ │ │ │夾棄於店內,而未竊取財物得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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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年1│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吳秋玉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日 │區富農街│之早餐店,向吳秋玉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6時許 │1段150號│趁吳秋玉事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吳秋玉所有之咖啡色長型皮夾│ │ │ │
│ │ │ │1個(內有現金30000元,金戒指2 │ │ │ │
│ │ │ │個,銀行存摺2本,信用卡及金融 │ │ │ │
│ │ │ │卡各1張)及抽屜內之現金3000元 │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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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蔡蘇阿春開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9日│西區大同│之店,向蔡蘇阿春宣稱要修改衣服│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40│路1段22 │,趁蔡蘇阿春未注意之際,待手竊│ │ │ │
│ │分許 │巷6號 │取蔡蘇阿春所有置於桌上之黑色手│ │ │ │




│ │ │ │提包1個(內有銀行存摺6本,金融│ │ │ │
│ │ │ │卡2張,空白支票1本,印鑑章3顆 │ │ │ │
│ │ │ │,金戒指1個)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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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至左址攤位,向看管之顏黃│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月9日│西區青年│琡珺宣稱要購買水果,趁顏黃琡珺│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6時47 │路164巷 │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顏黃琡珺所│ │ │ │
│ │分許 │25弄216 │有置於攤位上之黑色背包1個(內 │ │ │ │
│ │ │東菜市場│有現金9000元,咖啡色皮夾2個, │ │ │ │
│ │ │水果攤位│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信│ │ │ │
│ │ │ │用卡及提款卡各3張,手機3支,「│ │ │ │
│ │ │ │MP3」1台)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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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胡素華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1月10│西區青年│美髮工作室,向胡素華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9時│路164巷4│,趁胡素華未注意之際,待手竊取│ │ │ │
│ │45分許│5弄4號 │胡素華所有置於櫃台之紅色皮包1 │ │ │ │
│ │ │ │個(內有現金25000元,咖啡色皮 │ │ │ │
│ │ │ │包1個,身分證、健保卡、駕照、 │ │ │ │
│ │ │ │行照、美容公會會員證、美髮乙級│ │ │ │
│ │ │ │證照及殘障手冊各1張)得手後逃 │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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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9│臺南市中│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張美香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禪悅坊」餐飲店,向張美香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0│路1段14 │要外帶湯麵,跟著張美香至2樓廚 │ │ │ │
│ │分許 │號1樓 │房與其聊天,再趁張美香至1樓招 │ │ │ │
│ │ │ │呼客人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張美│ │ │ │
│ │ │ │香置於2樓廚房桌子下之手提包內 │ │ │ │
│ │ │ │,竊取張美香所有之現金8000元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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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年1│臺南市中│唐秀美在位於左址之「禪悅坊」餐│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西區大同│飲店,趁至該店用餐之客人陳未娣│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3時35│路1段14 │上廁所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陳未│ │ │ │
│ │ │號1樓 │娣掛於椅子把手上之手提包內,竊│ │ │ │
│ │ │ │取陳未娣所有之皮夾1只(內有新 │ │ │ │
│ │ │ │光三越禮券2000元,信用卡6張, │ │ │ │
│ │ │ │提款卡、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 │ │ │
│ │ │ │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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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8│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杜宗勳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31日│區東豐路│臭豆腐店,向杜宗勳宣稱要購買臭│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2時30│550號 │豆腐,並借用廁所後表示廁所內已│ │ │ │
│ │分許 │ │無衛生紙,趁杜宗勳至廁所內更補│ │ │ │
│ │ │ │衛生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 │ │ │
│ │ │ │宗勳所有置於椅子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33000元,鑰匙3串)得手後│ │ │ │
│ │ │ │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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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9│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郭美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公園南│「阿富肉燥飯」店,向郭美鳳宣稱│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1時40│路206號 │要購買魚皮等物,趁郭美鳳在核算│ │ │ │
│ │分許 │ │東西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郭美│ │ │ │
│ │ │ │鳳所有置於櫃檯旁之皮包1只(內 │ │ │ │
│ │ │ │有現金650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 │ │ │
│ │ │ │1張,提款卡4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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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薛華美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12月10│區實踐街│服裝修改店,向正在洗手間之薛美│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20時│39巷102 │華宣稱要修改衣服,趁薛華美未注│ │ │ │
│ │45分許│號 │意之際,徒手竊取薛華美所有置於│ │ │ │
│ │ │ │抽屜之錢包及掛於牆上之錢包(上│ │ │ │
│ │ │ │開錢包內有現金共計3500元,身分│ │ │ │
│ │ │ │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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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林月英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4日 │區公園路│早餐店,向林月英宣稱要購買水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8時許 │900巷23 │等物,趁林月英忙於烹煮而未注意│ │ │ │
│ │ │號 │之際,徒手竊取林月英所有置於廚│ │ │ │
│ │ │ │櫃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6500元, │ │ │ │
│ │ │ │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各1 │ │ │ │
│ │ │ │張,信用卡2張,提款卡3張,存簿│ │ │ │
│ │ │ │1本,手機1支)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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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1│臺南市北│唐秀美至左址向呂林燕秋宣稱要修│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0月14 │區大興街│改衣服,趁呂林燕秋找布而未注意│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92巷47 │之際,徒手竊取呂林燕秋所有置於│ │ │ │
│ │許 │弄13號 │桌上之皮包1只(內有現金1400元 │ │ │ │
│ │ │ │,健保卡、信用卡各1張,鑰匙1串│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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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賴瑞琴開立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6日 │區長榮路│「功德林素食店」,向賴瑞琴宣稱│1項 │有期徒刑玖月。 │ │
│ │21時許│5段252號│要購買素食,且尾隨賴瑞琴至該店│ │ │ │
│ │ │ │廚房,趁賴瑞琴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 │ │竊取賴瑞琴置於電鍋內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1千元紙鈔16張、5百元│ │ │ │
│ │ │ │紙鈔10張、100元紙鈔50張)及裝 │ │ │ │
│ │ │ │有現金13000元之盒子1個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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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水果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7日 │區公園路│管之張詠勝宣稱要購買水果,趁張│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862巷11 │詠勝切水果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 │ │ │
│ │ │弄1號 │取張詠勝所有置於水果檯下之側背│ │ │ │
│ │ │ │包1個(內有現金約1千多元,身分│ │ │ │
│ │ │ │證、汽車駕照、健保卡各1張,眼 │ │ │ │
│ │ │ │藥水,皮膚藥)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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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羅麗華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6日│康區民族│「大廟口便當店」,向羅麗華宣稱│1項 │有期徒刑拾月。 │ │
│ │19時50│路202 號│要購買便當、借用廁所及進入櫃檯│ │ │ │
│ │分許 │ │內索要塑膠袋,趁羅麗華忙於打烊│ │ │ │
│ │ │ │事務而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羅麗│ │ │ │
│ │ │ │華所有置於櫃檯下方之皮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8000元)及手提包1個( │ │ │ │
│ │ │ │內有現金40000元,日幣1萬元紙鈔│ │ │ │
│ │ │ │1張,K金手鐲1只,身分證、健保│ │ │ │
│ │ │ │卡、駕照各1張)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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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冷飲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22日│康區五福│管之楊𤆬治宣稱要購買飲料,趁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2時50│街18號 │𤆬治忙於沖泡而未注意之際,徒手│ │ │ │
│ │分許 │ │竊取楊𤆬治所有置於桌子下方之側│ │ │ │
│ │ │ │背包1個(內有現金約10000元,提│ │ │ │
│ │ │ │款卡5張,信用卡2張,身分證、健│ │ │ │
│ │ │ │保卡、殘障手冊各1張,電子遙控 │ │ │ │
│ │ │ │器3個,聯絡簿1本)得手後逃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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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6│臺南市永│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復興商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23日│康區復興│,向看管之杜顏月錦宣稱要購買藥│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路71巷91│布及鹽,趁杜顏月錦至廚房取鹽而│ │ │ │
│ │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杜顏月錦所│ │ │ │
│ │ │ │有之花色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800│ │ │ │
│ │ │ │0元,手機1支,金戒指1隻,存摺1│ │ │ │
│ │ │ │本,印章1個)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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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烤鴨店,趁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6日 │區大武街│富美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林富美│1項 │有期徒刑捌月。 │ │
│ │18時30│130號 │所有之深藍皮包1個(內有現金約2│ │ │ │
│ │分許 │ │5000元,郵局存摺3本,銀行存摺2│ │ │ │
│ │ │ │本,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提款│ │ │ │
│ │ │ │卡各1張,信用卡5張)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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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由容彩鳳經營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9日 │區長榮路│美髮店,向容彩鳳索要空瓶並要求│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許│5段112號│容彩鳳為其清洗,趁容彩鳳至廚房│ │ │ │
│ │ │ │清洗而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竊│ │ │ │
│ │ │ │取容彩鳳所有之手提包1個(內有 │ │ │ │
│ │ │ │現金約4000元,證件)得手後逃逸│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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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東│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五金雜貨店,│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1日│區林森路│向看管之周閃宣稱要購物,待周閃│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4時20│2段192巷│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周閃所有置│ │ │ │
│ │分許 │57號 │於抽屜內之書包1個(內有現金約 │ │ │ │
│ │ │ │1000元,健保卡1張,私章2枚)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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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新永益雜貨│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2日│區公園南│店」,向看管之石惠柳宣稱要購物│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7時許│路58號 │,待石惠柳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 │ │ │
│ │ │ │石惠柳所有置於飯桌上之紅色三角│ │ │ │
│ │ │ │型及黑色長方型皮包各1個(內有 │ │ │ │
│ │ │ │現金8100元,公賣局印章1個)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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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理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6日│區南園街│管之洪春好宣稱要掏耳朵之服務及│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20時40│105巷17 │在該店等候其先生前來,趁洪春好│ │ │ │
│ │分許 │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洪春好置於電│ │ │ │
│ │ │ │視前之皮包內,竊取洪春好所有之│ │ │ │
│ │ │ │現金7000元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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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美髮店,向看│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7月19 │區開南街│管之林樹鳳宣稱要購物,趁林樹鳳│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日18時│1號 │未注意之際,徒手從抽屜內竊取林│ │ │ │
│ │30分許│ │樹鳳所有之錢包1只(內有現金200│ │ │ │
│ │ │ │0元,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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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牛肉湯店,趁│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 │
│ │月19日│區北園街│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楊智勝之│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 │19時許│74號 │妻所有而置於皮包內之現金約500 │ │ │ │
│ │ │ │元得手後逃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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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7│臺南市北│唐秀美至位於左址之雜貨店,宣稱│刑法第320條第 │唐秀美竊盜,累犯,處│提出告訴 │
│ │月19日│區北園街│購物而趁人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項 │有期徒刑柒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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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