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1年度,1號
TNDM,101,金重訴,1,2013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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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江益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吳千瑜
選任辯護人 王靖夫律師
被   告 劉旭瀛
選任辯護人 李春輝律師
      吳任偉律師
被   告 楊月華
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賴嚮景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李合法律師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葉堂宇
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賴玉霞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劉芝光律師
被   告 王惠美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周金樹
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芬律師
被   告 高全成
選任辯護人 高嵐書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王興華
被   告 邱春梅
被   告 吳素琴
被   告 劉東漢
前列被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梁景發
指定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
被   告 李慧
指定辯護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變更期日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2年11月29日。
理 由
一、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之宣判期日原為民國 102年11月30日,惟該日為國定假日星期六,爰變更該宣判 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9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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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