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江益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被 告 吳千瑜選任辯護人 王靖夫律師被 告 劉旭瀛選任辯護人 李春輝律師 吳任偉律師被 告 楊月華選任辯護人 李育禹律師被 告 賴嚮景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李合法律師 江信賢律師被 告 葉堂宇指定辯護人 黃逸柔律師被 告 陳俊宏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吳復興律師被 告 賴玉霞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劉芝光律師被 告 王惠美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被 告 周金樹選任辯護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芬律師被 告 高全成選任辯護人 高嵐書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告 王興華被 告 邱春梅被 告 吳素琴被 告 劉東漢前列被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婌烊律師被 告 梁景發指定辯護人 黃正彥律師被 告 李慧指定辯護人 蔡淑文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變更期日如下: 主 文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02年11月29日。 理 由一、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之宣判期日原為民國 102年11月30日,惟該日為國定假日星期六,爰變更該宣判 期日為民國102年11月29日。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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