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陳順林
上列原告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惟本件被告機
關應為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王聲
威」,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更正之書
狀應附繕本,並應提出原處分書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