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276號
TPDA,102,簡,276,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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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76號
原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名宜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內容除對原告處罰 鍰新臺幣(下同)4萬元外,尚經被告命其於102年6月15日 前改正完成,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關於後者既不屬行政訴 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本件自應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又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市○ 路0號,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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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